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插班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经联考、单考、保送录取的学生,下同)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不受学制约束。能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符合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未能按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直至修满规定学分。延长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四年。 三、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后专业,由浅及深,循序渐进的原则,事先提出修习计划,报所在学院(系)备案并安排上课。 四、各学院(系)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如有必要,可采取与境内学生同班上课,另加个别辅导、或分别考试等办法,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五、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申请免修(1)我国本科教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军事教育课程,(2)非经济学、管理学类文科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3)军事教育课和军事训练。根据此规定,理工科学生可以免修18学分左右,文科学生可免修22学分左右,但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须在学校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系列选修课程中至少补回15学分。 六、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七、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