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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港澳台学生的培养教育,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等相关精神的指导下,坚持 “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对不同层次的港澳台学生进行归口统筹,分类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依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第三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报或汇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字。

第四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招生与教学管理

(一)   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二)   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医学教务处负责;

(三)   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医学教务处和有关院系负责。

第五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招生与教学管理

(一)招生工作、学籍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

(二)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院和有关院系负责。

    第六条 港澳台进修生的招生与管理

(一)   招生工作由各院系负责,报学校成人教育管理处备案;

(二)   日常管理由相关院系负责。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其他管理的分工

(一)港澳台学生的暂住登记和台湾学生的出入境签注事务由保卫处(办)负责;

(二) 港澳台学生的日常管理及奖学金申请管理工作,根据学生类别分别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处负责;

(三) 港澳台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

(四)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由总务处负责;

(五)在校学生会内增设港澳台同学部,负责组织港澳台同学的校园文化活动。港澳台同学部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

第八条 在招收新生后一个月内,相关港澳台学生由负责招生的工作部门、港澳台进修生由成人教育管理处负责将实际招生名单按规范格式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九条 每年10月新生入学注册及6月学生毕业/结业后,教务

处、医学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管理处分别将负责将新生名单和毕业/结业学生名单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相关部门于当年10月将本学期在校港澳台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等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和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